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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车辆如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2022-12-18 01:09:38     来源:广州12345

摘要:1、新车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2、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俗称:中小客车要符合国六标准)。 3、申请中小客车注册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持有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

办理条件

1、新车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俗称:中小客车要符合国六标准)。

3、申请中小客车注册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持有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

4、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营运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属于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属于申请校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学校或校车服务机构。

预约方式

机动车注册登记需先预约再前往已预约的受理点办理,我市实施机动车登记业务预约办理制度,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须提前通过广州交警微信公众号、网上车管所、粤省事小程序或人工客服电话等途径预约。

申请人可从早上6时30分至晚上23时通过多种途径实现预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预约:

广州交警微信公众号;

网上车管所(网址:http://cgs.gzjd.gov.cn/cgs/html/hall/);

客服电话12580、116114。(116114人工服务时间为08:00--22:00;12580人工服务时间为07:00--22:00。)

备注:预约系统每天早上6点30分后更新预约配额,请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预约地点办理。

新车上牌办理材料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开车到受理点现场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具体如下: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仅为抵押/解除抵押登记业务,其他业务需要提供原件)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具体如下: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属于国产底盘、进口底盘或整车改装的还需提供改装前的国产底盘、进口底盘或整车合格证原件。

5、车辆购置税或者免税证明。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广州市内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未满两年的、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检且出厂后未满两年的以及申请注册登记前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无需提交)。

8、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或电子委托(交管12123APP个人用户可进行电子委托)。

注意事项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车船税可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2、广东省属或广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的机动车须到车辆定编主管部门办理定编手续并出示定编凭证。

3、使用性质为公路、旅游客运和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使用性质为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在网上即可完成注册登记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6、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